2007年6月23日星期六

阮铭、魏京生等民运分子赴加拿大为赖昌星出庭诡辩 是受台湾派遣?

有钱能使鬼推磨,远华案赖昌星被一些民运分子视为知己和金主,把他称作“与刘少奇、四人帮一样的政治犯”,大张旗鼓为其诡辩鸣冤,出书树碑立传。



赖昌星曾是台湾间谍



  (台北讯)涉及中国大陆近年最大宗走私贪污案的主嫌犯赖昌星“自爆”近十年来在海峡两岸一场间谍战中,一直充当“双重间谍”。

  台湾《联合报》前天报道,赖昌星起初专向台湾泄漏大陆机密,但到1999年远华走私案行将揭发前,为求邀功自保,而诱出当时刚离职的台湾驻香港特务首领叶炳南,让大陆公安将后者逮捕。中国大陆当局随即大举搜捕台湾间谍,台湾在广西的情报首长被追捕时遭射杀。

  赖昌星现在正以遣返中国大陆会被判死刑为由,向加拿大申请豁免遣返。他在这生死关键的时刻透露了自己的“双重间谍”身分,也从而揭露了台湾在港情报网至今仍然存在。

  《联合报》前天从台湾国家安全局高层获得证实,军情局香港站前站长叶炳南确实在厦门被捕,至今尚未获释;由于事关重大,已被列为高度机密处理,详情不便透露。

  据该报了解,此案和担任台湾间谍的解放军少将刘连昆、军情局广西站站长被捕杀案,以及过去两年多起情报单位驻大陆重要干部被捕案有关,至今仍未解密,知情者并不多。

  该报说,叶炳南在1994年出任香港站长后,鉴于赖昌星在中国大陆人脉广博,极力拉拢对方,甚至在香港回归中国大陆后,有意安排他担任香港闽侨会馆会长。赖昌星虽然拒绝“正式”加入台湾的情报工作,但答应将其所知尽量告知台方。

  不过,赖昌星其实早在1992年已投靠南京军区情报部门旗下,并认识了当时任总参情报部头头、也是中国元老姬鹏飞之子的姬胜德。他后来还加入北京国安部第八局,成为不支薪的兼职特工,并在充当两岸间的双重间谍时,大搞其远华公司的生意。

  不过时移世易,1999年远华贪污走私案已在爆发边缘,赖昌星为了免遭大陆当局清算,尽其所能巴结各方部门。国安部既是大陆其中一个受重视部门,赖昌星便想到以献出叶炳南来邀功。

  《联合报》说,当时赖昌星得知叶炳南行将退休,便假借介绍生意为由,安排叶氏夫妇到厦门,同行的还有叶氏的友人台湾海军少将夫妇、一对港商夫妇及一名台商,七人全部住进厦门悦华酒店。他们后来被请去同大陆国安部人员“谈话”,除了叶炳南一去不回外,其余六人稍后获释。

  叶炳南被捕后,大陆决定扫清台湾情报网,广西站成为重灾区,十多名高级情报干部被捕,该站站长甚至在追捕过程中同大陆当局枪战致死,台湾在大陆的情报工作因此受到严重打击。


远华案聆听



● 李 何



   远华案主犯赖昌星的难民聆听案,目前暂告一段落。预料加拿大法庭审讯结果并不会如大陆所乐见的将赖遣返。特别最近由阮铭、盛雪、魏京生等人出庭作证,本文为此作出陈述如下:

  (一)犯罪者的天堂

   9 . 11 恐怖事件若干恐怖分子系由加拿大潜入美国的,虽然加拿大政府目前还在否认此一说法,并积极协助美方调查。但被恐怖分子利用作为潜赴美国的跳板,似乎已是不争的事实。台湾中央社为此发出多伦多特稿,指出加国已成为恐怖分子的天堂。“特稿”列出许多具体例子,指出人口才不过 3300 万的加拿大,却在境内有 50 多个国际恐怖主义团体和 350 名恐怖分子。加拿大并非有意窝藏恐怖主义团体或个人,但却无形中变成了恐怖分子的天堂。加拿大宽松的移民法确实有相当大的漏洞。任何人只要声称难民,加拿大几乎来者不拒。一位美国会议员甚至嘲讽加拿大系国际恐怖主义分子的俱乐部。

  加拿大一向以“人道”自居,也可以说是犯罪分子的天堂。像伯纳多和贺莫加夫妇奸杀少女的残忍暴行,使人发指。但在加拿大却可以在狱中大办生日派对。多次申请保释,浪费纳税人金钱。加拿大人权人士向来指责中国侵犯人权,而且不尊重他国的司法尊严。如抗议越南政府处决越裔加籍女毒犯,指责中国拘禁法轮功张昆仑。中国国情同加拿大不同,司法制度也不同。中国是 12 亿人口大国,中国犯人不可能像贺莫加受到那样的照顾优待,那是很明白的道理。中国的人权以至司法固然尚待改善,但是,加拿大的人权人士却是做得过分了。只要一提及中国的司法审制就指责为“不人道”、“残暴”,甚至是超越了干预内政的界限。笔者愿意举出例子,加国各大媒介攻击中国偷窃加拿大的核机密,把中国政府栽赃为同三合会勾结从事非法商业活动,这些不友好的宣传都是“公正”“人道”吗?

  被朱镕基形容为“该死 3 次(到 10 次)的王八蛋”赖昌星,他也懂得加拿大是犯罪分子天堂的道理,逃到加国寻求避难。果不其然,他是找对了地方了。这位手上牵涉有多位大陆高官判刑丧命的要犯,尽人皆知的厦门走私充斥的要角,竟然可以在加国交保获释,甚至即使难民申请失败,赖的律师还有一系列抗辩程序,至少可拖上数年时间。遣返赖昌星的行动虽然不是凭空想像,但也并非马上就会发生。赖可以采用上诉和抗辩行动包括法定司法覆核、遣返风险评估,难民机构复认,联合国难民公署审核和反刑求委员会评估等。赖昌星固然有钱把这场官司打下去,但却难免使中国政府感到失望。中国国情不同于西方,可以相信,不管审讯结果如何,中国将以中加友谊为重,尊重加国的司法判决,不会举行抗议示威。前年,几艘福建难民船只抵加,举国上下无不同声谴责,加国的“人道”声音消失了。加国移民部寻求中国政府协助,堵截难民来源。这次加拿大却没有相应的“合作”回报。

  可以相信,加国能指望中国能更多“合作”堵截以后的可能偷渡浪潮吗?

  (二)敌意性证人( HOSTILE WITNESS )

  加拿大法庭允许赖昌星律师传唤阮铭、盛雪、魏京生等人出庭作证,为赖昌星辩护。众所周知,这些民运人士,其背景是依靠美国、台湾支持,是不受中国政府欢迎,被拒入境的。魏更是被判刑外释就医的犯人。他们离开大陆、流亡海外已达 12 年,对厦门走私案情况都是根据道听途说、小道消息而来,并无第一手直接资料来源。如盛雪(藏锡江)承认,她是在别人处得知消息。她的《远华案黑幕》一书是根据同赖昌星交谈以及她的助手到大陆调查的间接来源。魏京生的消息来源是由朋友与香港《争鸣》刊物而来,魏自己不清楚赖昌星是否走私。阮铭作证朱镕基的“不处死赖的承诺”等同于把法轮功改口为敌我矛盾的不可靠性,其说法来源也都是间接传闻而来。如像法庭上法官提出的质疑,连权威性的《华盛顿邮报》等各大媒介都没有过这些报道,怎能使人相信《争鸣》刊物这类小道消息?

  根据加、美、英法律,中国政府有权提出对上述证人,认为属于“敌意性证人”,提出交义审查要求;并指出他们缺乏直接可靠证据来源,不能胜任证人资格。现叙述学理根据如下:

   1 .加拿大刑事罪行分类,把损害公众秩序和国家利益项目下的行贿罪( BRIBERY ,行贿、受贿),即指“犯罪人向公众官员或公众团体代理人以至个人交纳‘秘密佣金’;或者作为引诱性酬报使其能担任公众职务。”“不管是行贿、收受贿赂或者作为索取贿赂的中介,都是刑事罪行。具有发放特许证权的官员,如果在收受‘悦耳甜语’后才能发出许可执照否则就加以拒绝的行为也属于刑事罪行”。(见 BOYDELL :《加拿大刑事审判管理》)

   2 .证人资格:参与诉讼某方,认为证人是对其带有敌意性的,则有权提出对证人作出交义审查要求。如证人由于本身利益冲突或有犯罪行为,即可认为不 胜任证人资格。(见 McWILLIAMS :《加拿大罪行证据》)

   3 . JOHN BOUVIER 《美国法律词典》指出:( 1 )行贿属于刑事罪行( 2 )所谓本身利益,即指该证人对诉讼结果具有直接利益或犯有罪行声名狼籍的人,就不足以胜任证人资格。

   4 .所谓“敌意性证人”的解释

  提出质疑的诉讼一方可在法官不在场的情况下向证人提出交义审查。“敌意性证人”并非指他可能作出有损于他自己那一方的证词而言,而是指他的行为对于提出质疑的一方是带有敌意性的,因而不能向法庭提出公正性的证据并提供事实真相的愿望。

  行贿与贪污受贿同属有罪。见 EARL JOWITT :《英国法律词典》。

  法庭并不传唤揭发人朱牛牛作证,而由离开大陆已十多年的人作证实属怪事。魏京生的无知,例如他称 :“目前大陆法律中不存在行贿罪而只有受贿罪。赖行贿高官是被迫的并且不构成犯罪。”现举事实例子:天津大邱庄禹作敏案,禹曾作为 10 大农村企业家之一,和政协委员,最后是以“贪污、腐败、贿赂和谋取暴利”而判罪。证明大陆法律中就存在有行贿罪,因此否定了魏的说法。

  参照上述,中国政府有理由把魏、盛等证人认为是“带有敌意性的证人”,作证无效。

  (三)高层权力斗争

  盛雪指证:远华案是由于总参二部部长姬胜德的妻子和儿子都是美国公民并且居住美国。中共高层因此不满,进行调查,因而该案是中国高层内部政治斗争工具。魏京生更声称,远华案背后有政治阴谋。 99 年北京曾发生一千名军官密谋推翻政府,总参二部部长姬胜德与此事有关。是政变密谋的背后支持者,是中央对他的调查才引发了打击姬胜德而采取的政治斗争手段。

  民运人士热衷于制造北京高层权力斗争新闻已非一次。魏的军官造反消息,酷似于文革初期传闻贺龙、彭真企图发动军事政变的谣言。北京陈希同逮捕案,民运把它形容为源自于上海帮同北京帮权力斗争。《六四事件真相》一书也是“由于权力斗争、曾庆红既得利益集团有意泄露出来的。”

  了解北京政治运作的人都会相信,妻儿定居美国的高官,并不足以构成犯罪条件,充其量是不能继续担任敏感性的要职而改调他职。姬胜德是姬鹏飞之子,是太子党的头面人物,以这样的犯罪条件能把他板倒吗?民运对太子党的“恶行劣迹”,向来是穷追不舍的。例如王军(王震之子)刘殿英(刘华清之女)的政治献金(克林顿)及贪污案就受到异见人士的猛烈抨击;但这次魏京生却为何反过来为姬胜德辩解呢?

  现引用 CIA 情报专家、前美驻华大使李洁明( JAMES LILLY )在《六四真相》一书后的讲话。李慨叹“华府当年误判北京形势。美国当年的情报分析对几个事件的要角都失真了,包括美国误判乔石是真诚的改革派,误判杨尚昆和邓小平间的歧异。对赵紫阳的理解,也偏向于认定他是个一夫当关的浪漫理想家,但书中表现的赵紫阳却更像是一位脆弱的落寞英雄。美国误判北京情势的失真程度太深,完全没有掌握当时中共高层反美情绪的升高。 CIA 的报导,军队不服从命令、内部分裂的的谣言全属虚假。”看来,李洁明的直率坦白,远比魏京生为高明。

  值得玩味的是,“六四”天安门运动,由于打出了“反贪污”口号,得到了群众的支持。老百姓痛恨贪污、憎厌特权的民意历久不衰。但从这次远华案作证的表现,替行贿人解脱,实际是助长了贪污之风,这同当年的“反贪污”旗帜是背道而驰的。赖昌星案尚在起诉阶段,未有定罪。即使赖侥幸逃过惩处,但从辩证观点看来,一个毒瘤已被割除,一个烂摊子已被收拾,远华红楼提供了反面教材,国家税收增加了,这就是的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摘自《大中报》



有钱能使鬼推磨 人生哲学不谋而合

---- 赖昌星是魏京生、阮铭、王希哲、林保华、项小吉、盛雪等民运分子心中的偶像


赖昌星自从涉嫌巨额走私的远华案被揭露后,逃至加拿大隐藏长达近一年之久。当时赖昌星并没有要求政治避难,被中共政府发现他的隐藏地点后,才向加拿大移民局申请政治避难。从此,赖昌星案才逐渐被国际媒体炒热,引起人们的关注。

今年初,听闻海外某些民运组织中有些人要为赖昌星辩护,要设法营救赖昌星获得自由,并要求赖昌星在事成后,将他在走私生意中获得的巨款捐给这几位先生所代表的民运组织。此消息一经传开,立即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和疑问。其争论的焦点是:海外民运组织关切赖昌星案应持何种立场?与赖昌星应保持何种关系?

不久,上述传闻间断,我以为上述传闻大概是误传和歪曲吧。不料,经过大半年后,上述传闻在最近是帘幕正式拉开,先后看到刘青等五位先生的“声明”,阮铭先生为盛雪女士撰写赖昌星案之书的“序言”,王希哲先生的“正式意见”,项小吉先生的对赖昌星案的“看法”等等。资料逐渐在增加,营救赖昌星的策略看来慢慢地明朗化,类似我这种局外人对赖昌星案的见解也渐形成。

现将我对赖昌星案与各方面对此案见解对此如下:

一, 赖昌星案的性质

究竟赖昌星是刑事犯还是政治犯,这是对赖昌星案所有争论中的最基本的问题。只有摆出所有的事实证据之后,经过司法审判,才能确定赖昌星是刑事犯还是政治犯。由此同时,才能摆正各方面关系,并也可以看出各方势力在赖昌星案中的立场和观点。

根据现有资料对赖昌星案的性质有如下不同的看法:

1.刘青等五人“声明”中写道:

“远华案是中共专制腐败有代表性的大案。无论从已经揭露的触目惊心的事实,还是赖昌星本人的辩解,这是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确凿无疑,而且赖昌星是此案的重大嫌犯。”由此可见,刘青等五人是认为赖昌星是刑事犯。

2.项小吉在“看法”一文中写道:

“赖昌星可能是中共内部斗争中的一个牺牲品,就像四人帮、刘少奇、林彪、陈希同;赖昌星至少是中国缺乏法治,司法腐败的一个牺牲品,就像禹作敏,年广大。我认为赖案中的政治因素远大于经济因素,也就是说赖昌星更接近于政治犯。”

项小吉认为赖昌星案从头开始就接近于政治犯,并且是类似于刘少奇高官的地位。赖昌星究竟是因为走私漏税行为而引起北京政府追究在先,还是因为北京高层政治斗争被波及的牺牲品在先?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事实出发点。项小吉的观点看来赖昌星是被波及的中共高层斗争的牺牲品在先,现在变成了一位被动的反对中共的政治犯。

3.王希哲在“正式意见”中写道:

“如果大走私犯赖昌星,或者今天正在辽宁开庭的慕绥新,慕绥旧之类的贪官,害怕在中国受审,跑到了美加,又害怕引渡,主动找到了民运,愿意重新做人,接受海外民运王希哲的二条,(也就是王二条),而且落实到位,别人我不管,我肯定接受,一定极力帮助他获得政治庇护。因为他揭露中共,并把昨天的不义之财,交给民运,这已经就是政治活动;民运将其投入反抗中共政权的斗争,也就是说他今天投入了反抗中共政权的斗争。为什么不能获得政治庇护?”

请问王希哲,按照你的逻辑,大走私犯赖昌星只要交出“不义之财”,并揭露中共和赖昌星的勾结活动,你就极力帮他获得政治庇护,不管赖昌星是否曾经犯过什么罪,有钱给民运,就可以活命。按照这样的逻辑,有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开设政治庇护公司,帮助中国大陆的大批贪官污吏偷渡来美国和加拿大,然后再在反共名义下给他们政治庇护,既保留他们的生命和巨额贪污钱财,这些人又可以美其名为“民运”而分脏,双方有利,根本不必管贪官污吏们曾经犯过什么罪,包括贪污、走私、贩毒、贩卖人口、拐骗妇女儿童、盗贩武器等等。请问,按此办理,则在人类社会中,法律、道德、正义、良心、形象等等还存在吗?这样的逻辑在国际间究竟有什么样的政府能够接受?按王希哲的逻辑,以色列犹太人也不可能在世界范围内追捕德国纳粹份子归案制裁他们了。

4.阮铭先生在“远华案黑幕”序中写道:

“远华案主角赖昌星,是一位中国社会典型的悲剧性人物,他出身卑微,学历低,但他头脑聪明,会做生意,且平等待人,乐于捐献。他由于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出来了经济奇迹,又由于不甘默默无闻而成为政治斗争牺牲品。”

“赖昌星被钦点为中国最大的走私犯的主角,并不在于他有没有走过私,犯过罪,而是恐怖与谎言的统治需要这样一个角色,不幸,他被选中。”

是否在阮铭看来,走私逃税是合法生意还是非法生意是不必计较的,只要头脑聪明什么样的黑钱都可以赚?是否在阮铭看来,之所以有远华案,并不是赖昌星是否涉嫌数百亿美元的走私罪行,而在于中共高层政治斗争需要而被制造出来的重大案件的牺牲品?赖昌星是无辜的百姓,是受害者?以上对赖昌星案有四种不同的看法。如果有四个法官各持以上不同的观点和立场的话,则判决结果肯定是四个不同的结果。可见,在赖昌星犯罪事实还没有充分揭露之前,在没有充分把握赖昌星犯罪事实之前,不同观点和立场是难免的。

二, 如何推进赖昌星案向前发展?

从张宏堡获得美国政治庇护成功的事例中可以获得借鉴,赖昌星的政治庇护的成败将有赖于以下几点:

1.项小吉、阮铭、王希哲和盛雪诸位女士先生好心地替赖昌星向加拿大法庭和国际社会提供赖昌星在中国大陆进行政治、宗教、人权、言论、文字书写等活动受迫害的事实根据;并且要提出足够的事实根据来否定中共政权对赖昌星是巨额走私刑事犯的指控。如果仅仅靠赖昌星本人的叙述反控是远远不足的;

2.由于中共政权在政治迫害问题上一向欺骗国内人民和国际社会,所以对中共提供或揭露远华案的文件和资料应持保留和怀疑态度,但加拿大法庭及民运组织应当重视国际社会媒体对赖昌星案的评论和分析研究,收集国际社会对赖昌星案的评论等等,作为审定赖昌星案的参考依据;

3.由加拿大政府有关部门独立调查论证赖昌星是否是刑事犯,不受中共政府和国际社会舆论的影响;

4.赖昌星的自我辩护。盛雪撰写的采访赖昌星的书实际上就是赖昌星自我辩护的一部分;

5.项小吉、阮铭、王希哲和盛雪是否应该考虑动员海外民运组织和人士到加拿大示威,声援赖昌星,并公关游说加拿大国会议员。张宏堡能获得美国政治庇护,海外民运组织的声援,及公关游说美国会议员是很有影响力的。但笔者怀疑,海外民运人士和同情赖昌星的人究竟有多少人愿意去加拿大为赖昌星请愿?经过对以上几个重要资料和活动的分析和综合,加拿大法庭会做出判决。如果赖昌星获得政治难民资格,就留在加拿大自由生活。如果赖昌星提不出充分的证据以证明他曾遭受中共的政治迫害,而相反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赖昌星是巨额走私的刑事犯,则赖昌星很可能被送回中国大陆,接受中国大陆法律的制裁。笔者相信,赖昌星案在加拿大的司法过程会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

至于赖昌星可能被送回大陆受审是否能获得人道、人权和公平对待,这是另一个值得探讨问题。

三, 民运组织介入赖昌星案的后果

海外民运组织介入赖昌星案己引起了极大的争论,从上述争论中可以看出,海外部分民运组织和民运人士对下列问题观念模糊不清:

1.政治迫害和刑事犯罪的界限;赖昌星是主动刑事犯罪,还是被动的受政治迫害;赖昌星是为了活命逃罪而向民运组织靠拢,还是为了反对中共,追求政治理念而寻找海外民运组织?

2.犯罪逃命和政治理念的界限;

3.政治捐款和买命求生的“不义之财”的界限。

所有以上这些界限在赖昌星案中是非常重要的。

海外民运人士对赖昌星案的不同立场和观点是很正常的,其不同的立场来自与其不同的动机和目标。应该说各派民运人士面貌和立场都已充分的表露了,这对民运之的分化和重组是有利。笔者认为,在这次对赖昌星案的辩论中,各民运组织和人士对“王二条”的争议最大。不管某人过去曾犯过什么罪,只要现在反对中共,并缴足“不义之财”,海外民运组织就极力为他申请政治庇护辩,保护他的生命,这样一来,法律和正义就荡然无存。

请问,难道某些海外民运组织和人士除了不择手段获得金钱之外,就真的没有别的道德形象可以获得政治捐款吗?一个政治组织没有了清新道德形象,如何去号召中国大陆百姓为正义,理想,自由,民主和社会进步而奋斗呢?

幸好,海外民运组织中毕竟还有一批头脑清醒,主持正义和道德高尚的朋友在赖昌星案中仗义执言。这场赖案辩论将对海外民运组织的未来前途影响甚大,将影响到中国民主运动的发展。


伍凡

2001年8月20日

写于洛杉矶

http://news.boxun.com/news/gb/misc/2002/09/200209201209.shtml




项小吉:我对赖昌星案的看法

---- 海外民运法律专家、原“六四对话团”团长项小吉律师谈赖案


喜不喜欢赖昌星,信不信法轮功,站在个人立场上看并不重要,但从人权法治的立场上看就非常重要。我们不能忘记过去的政治迫害,我们要抵制正在进行的政治迫害,我们要杜绝将来的政治迫害。今天我们为赖昌星辩护是为了明天能为刘昌星,徐昌星,胡昌星辩护。捍卫人权和建立法治是从每一个具体案件做起的,人权法治不是抽象的理论。如果我们今天不是生活在自由国家,像这样公开地公平地辩论都是不可能的。

(一) 法律问题 赖昌星作为“远华案”的主角被中共政府通辑,并由中共政府向加拿大政府申请引渡赖回中国受审。赖昌星本人则已向加拿大政府申请政治庇护,此项申请正由加拿大司法机关审理。中共政府派出证人出席公听会,证明赖是刑事犯,不应获取政治庇护,而应引渡回中国,由中国的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理。为争取引渡成功,中共总理朱熔基保证不判赖死刑。

国际法关于引渡有三项原则:(1)政治犯可以不引渡;(2)引渡将导致死刑判决的可以不引渡;(3)只有被双方同视为罪行的嫌犯才可能引渡。此外,双方如无引渡协议,可以不引渡。

中加之间尚未有引渡协议,所以是否引渡赖完全取决于加拿大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行政机关的决定。即便赖被加司法机关定罪,加行政机关也无义务一定要引渡赖,赖可以在加服刑。之后,赖也不必回中国。

这里第一个问题就是赖是政治犯还是刑事犯还是兼而有之。这里不仅是个简单的事实举证问题,还牵涉到中国的司法现状,政治制度。中共在对其刑法作了修改之后,取消了反革命罪。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国不存在政治犯,而所有的罪犯都是刑事犯。凡在中国生活过,或对中国稍有了解的人都明白这一点,中共现在镇压异议人士或内部斗争中的政敌都用的是刑事罪名。赖昌星可能是中共内部斗争中的一个牺牲品,就像四人帮,刘少奇,林彪,陈希同;赖昌星至少是中国缺乏法治,司法腐败的一个牺牲品就像禹作敏,年广久。赖昌星的暴发与烟灭是中国现行体制的一种特有现象。我认为赖案中的政治因素远大于经济因素,也就是说赖昌星更接近于政治犯。有些民运、人权活动家认为只有反对中共政权的人才算政治犯,这是对政治犯一词的误解。刘少奇,四人帮都是政治犯,但他们从未反对过中共,相反,他们都曾是中共政权中的核心人物,是残害人民的策划者,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是政治犯。

这种误解可能源自一种感情,就是这种人受镇压活该,大快人心,罪有应得。其实这正是共产党的哲学,与法治精神人权原则相违背。赖昌星即便是中共的爪牙,作恶多端也同样不妨碍他有可能成为政治犯。

第二个问题是赖如果被引渡回中国会不会被判处死刑。对此,朱熔基拍胸保证不会。在中国这种人治国家,这种保证的可信度是不稳的,有时极高有时就是圈套。但问题是朱作为行政首脑凭什么做此种保证,他又不是法官。即便是法官也不能未审先判,无论是从轻还是从重,也无论是撤案还是赦免,总得有个司法程序吧。再说,如果作为主犯的赖昌星都可不判死刑,那么那些判了死刑的从犯又该如何解释。赖是主犯而且外逃,罪上加罪,如他都不判死刑,此例一开,后果将是什么?我看中共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依法治国”就不攻自破了。死刑在中国的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连经济案渎职案都构成死刑。中国每年的死刑判决和执行已超过世界各国之总和。我们在讨论赖案时应该考虑到这个背景。

对第三个问题我没十分的把握,我没研究过加拿大的刑法。我猜至少在量刑上不会比中国重。作为一个贸易自由的国家,走私的范围也不会比中国广。中国在过去二十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各项经济政策和法规变化无常,许多民营企业家忽而捧为劳模忽而锒铛入狱,这些人被政客们玩弄于股掌之上,毫无安全感,有时需要找个靠山也是出于私利和无奈。近些年的移民热潮反映了民营企业家们对中国的政策,政客和政治制度的不信任。至于腐败问题,赖是个商人,不是政府公务人员,“以钱谋私”与“以权谋私”是不同的。前者是人性中的“腐败”,后者是制度性的腐败。我们要批判的是后者。有钱人花天酒地不爱惜身体那是他个人的事或家务事,嫖娼宿妓聚赌吸毒另当别论。

总之,赖昌星如果引渡中国,不判死刑违反司法公正原则,判死刑违法对加拿大的承诺。且替中方考虑,还是虚幌一枪自下台阶为妙。不解的是,为什么人权主席刘青等人也必置赖于死地而后快。

(二) 人权问题

人权问题首先是人的问题,其次是权的问题。这里的人包括所有的人,从胎儿到死者,从受害到罪犯,从亲人到冤家。无论男女,老少,种族,国籍,贫富,美丑,残健,智愚;也无论政见,信仰,品行,癖好。对人权只能采用一个标准,而不能采用双重标准。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记得当年江青自杀,美国一位人士表示这是一起践踏人权的案件。坦白说,我的人权观是从此才真正建立起来的。江青当时正在服刑,正处监管之中。囚犯自杀,当然是狱方的失职。江青在我眼里固然十恶不赦,但她有她的那份权利。平心讲,当年对她的审判只是一场政治闹剧,因为她的作为并没有触犯当时的中国法律,那时的法律(至今仍然是)正是江青们迫害异己的工具,她怎么滥用都不违法。

在赖案中控辩双方都有证人到庭,但由于辩方证人是魏京生,阮铭,就引发了徐水良,刘青,胡安宁,胡平,唐柏桥五位先生的“声明”和徐水良先生的进一步解释。因为徐水良先生在其解释性的文章中用的是“我们”,我假定该文与“声明”是姐妹篇,代表其他四位的观点。

据解释,刘青等人发此声明是 “为了挽救民运被伤害的声誉而不得不发这个声明。”这个声明“不是以组织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发的,是为了负责。”刘青等五位先生以个人名义发此声明以示负责,我深感钦佩,好汉做事好汉当。观点不同可以辩论。这第一步就比冒名匿名光明磊落。符合五位先生的一贯作风。 据解释,发此声明是“为使人类的公理和正义得到伸张.......只有否决政治庇护,才能作出某种国际安排,让赖昌星受到公正的审判。”否则就是“无视中国人民的感情。”

据解释,“无罪推定原则不适用于民事案件,不适用于政治,也不适用于刑事侦破。该原则过去被不懂法律,又自以为懂法的部分民运人士滥用了。”据解释,“如果赖昌星政治庇护被批准,那么,无论是根据属人原则还是根据属地原则,加拿大政府大约很难再对赖昌星进行审判”结论是,“有人个人一定要赖昌星的钱,我们也没有办法。只是他们最好知道一点羞耻,自动退出民运。”

“声明”和“解释”的种种荒谬出自长期从事民主人权事业的理论家,活动家之手,实在令我不解。

审理政治庇护申请本身就是一种司法程序,如果在这个程序中司法机关认定该申请人符合政治庇护标准,难道还要将他提交另一家法院去“受到公正审判”吗?

按五位先生的观点,只有否决赖的庇护申请,将赖引渡中国(即某种国际安排),赖才能受到公正审判。我认为,加拿大政府对此案有完全的属地管辖权,事实上已经开庭审理,连中共都未表异议。我也相信,加拿大政府的审判会比中共的审判更公正。“声明”的五位作者中有四位曾领教过中共的审判,且无一认为中共的审判是公正的;怎么轮到中共审判别人时,他们就如此有把握认为审判会是公正的呢?

“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一切法律案件,请先生们慎用“在自己毫无知识的领域信口开河的勇气”。因为这的确伤害“民运的声誉”。

“声明”将对赖案的态度上升到维护“人类的公理”和“中国人民的感情”这个高度,有点危言耸听了。先生们大概是受了中共外交部发言人的影响,习惯盗用他人的名义和感情以填补心虚和肾亏。我是不大敢用这种词汇,因为手中既无选民又无统计,妄言的也只是个人的私理。

如果说替赖作证就是要赖的钱,那么,反之,与中共夫唱妇随是否也可推论就是要中共的钱。这里既有一个事实的问题也有一个逻辑的问题。替谁说话就是为了要谁的钱,如果这种逻辑也成立的话,那我们为民主人权说话,也是要民主人权的钱吗?换一种思路,拿了又如何。为了中国的民主人权事业,台湾人的钱可以拿,犹太人的钱可以拿,美国人的钱可以拿,中国人的钱更可以拿,而且这将是中国民运的主要财源。

总之,赖昌星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包括有权聘请律师,邀请证人,选择审判地,适用国际法和审判地法,并可上诉如有需要。人权高于“人类的公理”和“中国人民的感情”,如果有冲突的话。

(三) 政治问题

这个问题可能是最有争议的问题,也是(至少在短期)最无从裁判的问题。中国的民主运动依靠谁,争取谁,分化谁,打击谁;这是个重要的策略问题。中国的民主运动是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是“农村包围城市”还是“地方架空中央”,甚至“八国围堵中国”;这是民运的方向问题。最大可能地扩展团结对象,限制打击对象,这是政治斗争的常识。

当年共产党提出“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它连“打倒国民党”都不提。它要打倒的是一个人(其实是一个党),而它要解放的是全中国(其实是它自己)。今天法轮功把矛头只对准江泽民一个人,连李鹏朱熔基都在“统战”之列。

当然,民运与此有区别。民运的目标是建立宪政,不是为了夺权(当然有执政的权利);也不是为了个人恩怨(当然罪犯如李鹏应受审判)。但要实现宪政目标就必需讲策略分阶段。

赖昌星属于那一类是这场争论的焦点。我认为赖昌星绝不是民运要打击的对象,无论是于情还是于理,也无论是从民运的宗旨考虑还是从民运的策略考虑。赖昌星案与法轮功案有某些相似之处。中共在这两案中□罗的罪证当然不会全是假的。这里的问题是无论是法轮功还是赖昌星,在中国他们都没有申辩的机会,他们的罪名和刑期在逮捕和审判之前就已经定了。中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为迫害异己而设计的。我想,阮铭,魏京生出庭作证想要强调的正是这一点。我相信,刘青等人对此尤其不该有异议,毕竟都是过来人了。

喜不喜欢赖昌星,信不信法轮功,站在个人立场上看并不重要,但从人权法治的立场上看就非常重要。


项小吉

2001年8月13日 星期一

http://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8/12/15038.html

没有评论: